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凡是依法公开审判的案件,都允许群众参加旁听,但对参加旁听的人员范围以及旁听人员的行为作了限制性规定。
不能参加旁听的人员包括:
(1)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
(2)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3)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监外服刑的人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
(4)携带武器、凶器和其他危险物品的人;
(5)其他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不允许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进入法庭参加旁听,是因为未成年人,特别是少年儿童的社会知识、阅历都不足,也就是说他们尚未完全成熟,还缺乏分辨是非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而在旁听时容易受到公开审判中揭露出来的犯罪行为和不良行为的影响,同时还可能会影响法庭秩序。所以,人民法院在公开审理案件之前都做好这方面工作,必要时采取发入场证的办法,控制未成年人进入法庭,对已经进入法庭的也将劝其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