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案属于赡养纠纷。
2、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已婚妇女也有赡养其父母的义务和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第十四条的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3、对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应根据父母的实际生活需要和子女的负担能力,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赡养费用一般不低于子女本人或当地的普通生活水平。
4、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需要赡养的父母可以通过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对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6、综上所述,老人的女儿作为法定的赡养人,应当履行相应的赡养义务,不履行赡养义务,需要赡养的父母可以通过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