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退休手续,开始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后,劳动者同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就终止了。这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限定的第(二)项情形,隶属劳动合同的法定终止情形。此后,个人不论是留在原工作单位继续工作(即通常所说的返聘),还是去其他工作单位工作,同工作单位之间的关系都将不再作为劳动关系处置,不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既不享受劳动者的权利,也无须尽劳动者的义务。这种情形,通常会作为劳动关系,按照《合同法》处置。这样,个人辞工的要求,就得根据后来两方的商定处置了。如果两方无就此进行商定,应当给另一方一个合法的时限,说走就走是决裂适的。商定的时间或者合法时限到达后,工作单位应当认可个人离开,两方结清包括报酬在内的各项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