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强制措施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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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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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最长3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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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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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2、侦查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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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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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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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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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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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6条的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65条第2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