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市人力社保局近日下发文件,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从7月1日起,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850元、每小时10.6元,调整为每月1950元、每小时11.2元。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18.5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19.5元。
本轮调整,将使各类新入职职工、公益性岗位以及灵活就业劳动者直接受益,同时助推企业职工工资水平整体抬升。
“十二五”以来,我市连续6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由920元逐年提高到1950元,增长了1.12倍。
法律依据: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07号)规定,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天津宣布从今年7月1日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950元调整为每月2050元;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19.5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2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