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受刑人,因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减刑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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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减刑的主体,在我国只能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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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减刑结果的出现是因为被执行刑罚人在行刑期间具有获得减刑的法定事由和法律事实,如受刑人在服刑期间具有悔改、立功等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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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减刑的事实发生在有罪判决确定后的刑罚执行期间:其
一,对于判决尚未确定或者判决尚未交付执行的罪犯,不发生减刑问题;其
二,所减之刑是原判确定执行的宣告刑,仅指未执行之刑;其
三,减刑只是变更原判刑罚,不是改变原判决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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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的适用条件
(1)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可以减刑。
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确有突出的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可以对原判刑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地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
(2)确有悔改表现,主要是指罪犯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以上四个方面同时具备的,应认为是确有悔改表现,对罪犯在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要一概认为是不认罪服法。
确有立功表现,是指揭发、检举监内外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制止他犯逃跑、行凶、破坏等犯罪活动;在生产中有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在抢救灾中有突出贡献;其他有利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突出事迹。有上述表现之一的,应认为是确有立功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