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各省的地方性法规就非婚生育的处置限定有所分别,因此,具体对“非婚生育怎样处置”,还得按当事人所在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限定的相关条款进行。 通常来说,“非婚生育”主要是指以下两种情况;一是不到法定婚龄生育;二是已到法定婚龄未经结婚登记生育。但不顾是哪一种,该生育做法均被现行计划生育法律法限定性为“不符合法定要求生育”做法,都要接受行政处置,都要被征收社会抚养费(习惯上被人称为罚金)。所分别的是,在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数额中,前者比后者征收的更多。但这一切,仅仅是流程违法。 如果说,在两方离婚并已生育娃儿的情况下非婚生育的,那就涉嫌超生,涉嫌实体违法。如果一旦被认定为超生(根据各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限定以认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数额远高于以上的两种“非婚生育”,且公职人员除交纳社会抚养费外,还得受党纪和政纪的处置,直至炒鱿鱼党籍、炒鱿鱼公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