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认定工伤的证明格式:
《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即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提供证据证明职工受伤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巧条规定的情况,不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还规定了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做出工伤认定。
综上,
首先,职工个人申请认定工伤时,如果劳动关系还未确定的话,由个人提供有关证据,如工资报酬的领取证明、工友同事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其次,李勇应该先向劳动部门申请认定(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交有关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然后再按照工伤认定的程序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邹超律师】河南省知名劳动工伤律师,联系电话:15225062852。自工作以来专注于劳动工伤领域的研究和实践,代理了大量劳动工伤纠纷的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