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设置、撤销道路停车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机动车在道路停车位内停车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论什么理由,都不能将公共资源据为私有私占公共停车位并禁止其他车主停车,也是一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公共停车位是社会公共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以设置障碍物等形式来占用社会公共资源,从事非交通活动如果违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公共停车位不是某个单位和个人的私有领地,沿街店铺、业主、个人都有权停放车辆,但须遵循先到先停的原则对商家私自占用公用停车位的行为,究竟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还是由城管执法部门处罚,到现场的两家单位工作人员说法不一从现有法律上来讲,这个处罚权依法应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当然,如果这个处罚权已经依法定程序划转给城管执法部门除外“私自占用公用停车位的行为非常普遍,建议执法部门加大宣传力度,严格执法,也可以参考其他城市的做法,设置专门的违法泊车举报热线电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