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以及离婚都是自己的权利,结婚以及离婚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结婚能够为自己带来一定的好处,当然也有一定的坏处。如果在结婚后发现两者不太适合的,可以进行离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都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过错的一方主动提起离婚,这种情况下婚姻生活中本来过错方的一些过错行为已经伤害了夫妻感情,这个时候如果无过错方还不想解除婚姻关系,当然是可以拒绝离婚的。
如果无过错方拒绝离婚,过错方与无过错方协议离婚不成功的情况下,过错方可能会通过法律程序诉讼离婚,但无过错方可以感情并未破裂来进行抗辩不同意离婚。在这里要提醒大家的是: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