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用低档酒假冒高档酒出售南阳人被告人冯某和妻子高某夫妇二人,为牟利,在2008年至2010年期间,在租赁的民房内,将一些低档白酒假冒成五粮液、茅台等名牌商标的高档白酒,并对外销售,后被查获归案,同时查获了两被告人假冒各种商标的白酒若干,以及假冒的商标标识等物品。假冒注册商标罪怎么判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高某假冒“剑南春”、“五粮液”、“茅台”等多种驰名注册商标,制造、出售假酒,情节严重,二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冯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2011年6月13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对冯某的妻子高某单处罚金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