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诉讼,数额巨大且主张交付方式为现金的,被告又否认借贷事实发生的,如果人民法院依据此证据及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不能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应向原告释明其应就资金的来源及走向、付款凭据、交付细节等事项继续举证。经释明后,原告仍然拒绝举证的,由其承担不利后果。友情提示: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差异较大,对于大额民间借贷如何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给予具体标准。几十万元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可能算不上大额借借贷,但是在西北地区算得上大额款项。因此,建议大额借款没有借条但是如果有出借人给付借款时使用银行转帐方式,正确填写借款人名称,并保留相关凭证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