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视频肖像权版权的合同:
一、一般约定(1)、乙方聘请甲方拍摄福建金源泉科技有限公司高能磁化机产品使用说明影像。
(2)、甲方为本合同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1)、拍摄内容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
②。(2)、使用形式用于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或没有期限,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之日一次性付给甲方肖像许可使用费人民币400元(大写:肆佰元整)(含税)。现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