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后,其与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公司的股东会原则上无权对股东施以任何处罚。所以,在公司章程未作约定的情况下,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并无对股东处以罚款的法定职权。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