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安机关不愿意收集证据或者因为其他客观原因无法收集证据,那么就只有当事人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取证了,要知道,普通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取证都是何其艰难的事情。取证难的一种情况是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本身无法取证,如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本身就无法从受害人一方取得,其他如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这种关键性的刑事诉讼证据如果通过这种途径去收集的话,也是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为最简单道理,人是自私的,都有保护自己的本能。这就导致冲突的对立一方均无法取得相对一方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