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诈骗数额3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量刑起点为拘役三个月;
(2)诈骗数额达5000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数额每增加1000元,增加刑期一个月;
(3)诈骗数额达40000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增加刑期一个月;
(4)诈骗数额达20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年,数额每增加5000元,增加刑期一个月;
(5)诈骗数额达10万元,又具有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教物,造成严重后果的;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之一,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年,数额每增加4500元,增加刑期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