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台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法律规定如下:
第三条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除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外,被拆迁人有权选择具体补偿形式。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拆迁范围公布后新建、改建、扩建的附属物不予补偿。
第四条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拆迁人按同类结构房屋补偿费的30%给予补偿。
第五条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第六条被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时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基本依据,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等因素评估确定。房屋装修,可以给予单独评估补偿。
房地产评估机构在确定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前,应当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
评估所需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七条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价格、国土资源、规划等管理部门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同类地段、同类用途新建房屋的市场平均价格分别确定。
第八条被拆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