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住宅小区的楼顶是属于公共面积,由该栋建筑的所有业主共有,任何人不得私自侵占顶楼的露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