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限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交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交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金。依照本条例限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人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限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事项和准则支付花费。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交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限定支付新发生的花费。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背本条例第十九条的限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意外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