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护人员在给患者使用药品前,应详细询问以往用药史、过敏史,个人及家属有无变态反应性疾病,并明示记载于病历(包括电子病历)或处方、医嘱中。
二、依据《中国国家处方集》附录4(常用药物的皮肤敏感试验)规定须做皮内试验或过敏试验的药品;在药品说明书中,明确规定或建议使用前做皮肤过敏试验者;过敏体质者。在临床使用时均应按规定的方法做皮肤过敏试验(皮试)。使用的皮试液必须使用原药按相关规定配制皮试液,现配现用,浓度与剂量必须准确,皮试结果阳性者应在病历、体温单,医嘱单、床头卡、病人一览表上醒目注明。
三、以下情况禁做药物皮试:
①曾发生该药物皮试强阳性的患者;
②曾因用该药物引起过敏性休克、急性喉头水肿、急性肺水肿、剥脱性皮炎的患者。
四、口服抗菌素类药物或其他易致敏的药物时,如无特殊要求用药前无需进行皮试,但需要严格掌握禁忌症,及时观察和反馈病人用药后的不良反应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