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存续分立形式的,存续企业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3)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4)因公司分立而拟存续、新设的公司签订的公司分立协议;(5)公司修改后的章程;(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7)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8)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情况表》;(9)公司刊登的分立公告的报纸纸样;(10)公司作出的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11)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12)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13)其他有关文件。公司分立时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还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