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婚姻法解释
(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的规定确定了彩礼是否返还的判断标准,应看双方是否缔结了婚姻关系并共同生活,这两项条件缺一不可。本案中周某与朱某虽同居但未登记结婚,很显然.给付彩礼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行为,在本案中,给付彩礼的行为正是“以缔结婚姻关系并共同生活为目的”上述即为同居彩礼返还纠纷的具体内容,谢谢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