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
第二十条限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商定能够向登记组织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认可,处罚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物权法限定的预告登记最长时间为三个月,过了三个月就自动失效了,可能延续不到
第三次付款的时间。但是法律并无限制预告登记的次数,所以只要在
第一次预告登记失效后,立即接着申请
第二次预告登记就行了。但是,你所问的情况中有一个重要的问题,那就是这套房你是按照二手房的流程来买下的还是按照更名来解决:如果是更名,这本身就不符合房屋管理条例,将不能进行预告登记;但是这样会更好办,从开发商处换姓名、发票、合同等,把差价交给卖家就好了;如果按照买下二手房流程走,就能够解决预告登记;各地房屋主管部门(房管处、局、交易中心等等名称都不一致)限定不一,建议拨打114,查看到房屋处询问电话,然后电话询问;询问前准备好笔纸,把要问的问题列出,问的经过中对于另一方工作人员的回答作好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