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违建房的管理条例:4-6条明确限定了什么情形隶属违建。下列未经规划管理部门许可的建筑物、构筑物,属《规划条例》所称的违规建筑,由规划管理部门处置:
(一)房屋加屋、屋面升高的建筑物;
(二)庭园住宅和公寓的庭院内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街坊、里弄、新村等地区建造的依附于房屋外墙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逾期未拆除的未占用道路的施工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占用道路(包括人行道),未经公安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准许或虽经准许但逾期未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违规建筑,由公安部门处置或由公安部门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处置。
第五条未经公房屋权所有人认可及规划管理部门许可,在晒台上搭建的局部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属违规搭建,由房屋管理部门处置;在晒台上建造的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属违规建筑,由房屋管理部门查实后移送规划管理部门处置。
第六条未经公房屋权所有人认可,未获到《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加层,属严重妨碍城市规划的违规建筑。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规建筑,属妨碍公共安全和交通的违规建筑:(一)在道路(包括人行道)上和街坊、里弄、新村通道内建造的;(二)利用建筑物之间的间隙或突出建筑物之外悬空建造的;(三)建筑物、构筑物超出原建筑承重结构负荷的;(四)在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地下管线)上建造的;
(五)其它已经妨碍或可能妨碍公共安全和交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