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解参加人:
1、交通事故当事人;
2、交通事故伤亡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
3、交通事故车辆所有权人;
4、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5、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的必要参加的人员。
上述人员须得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准参加调解,,一方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二)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须向交通事故办案人员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三)调解中,当事方更换调解参加人的,连续计算调解次数和时间,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因不可抗力或者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调解的,调解时限中断。
(四)调解重大、复杂交通事故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须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五)调解中,调解参加人提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未规定的赔偿项目和要求的,不予调解。
(六)确定抚养人时,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提供有抚养关系的证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当要求其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