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管辖权的确定:
1、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3、行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