隶属试点的十省市能够异处一对一互办身份证,能够在寓居地申请解决。不隶属试点省市,现在只能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解决,以后要到2017年才能够异处解决身份证。 公安部在天津与河南、江苏与安徽、浙江与江西、重庆与四川、湖北与湖南等10省市开展居民身份证异处受理一对一试点。居民身份证遗失或有效期满,需要在异处补领、换领的,可凭本人有效资料或单位合法证明,向寓居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解决。 离开户籍地的群众异处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有以下步骤:
第一步,本人到寓居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处受理点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处受理登记表》,交纳资料工本费。其中,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寓居证。
第二步,异处受理点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后,及时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及时审核签发。
第三步,寓居地公安机关接到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制作与核验发放,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资料。换领资料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此外,异处受理不增加制发证周期和任何收费。依照居民身份证法限定,公安机关自公民提交申请之日起6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有要求的地方能够根据事实上情况缩短制发证周期。异处受理与户籍地受理相同,群众都只需交纳资料工本费,无其他任何花费。有效期满换领居民身份证的,资料工本费20元,损坏换领、遗失补领的,资料工本费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