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第一问题:违背民法,构成不当得利之债,如果知道拾得者姓名和住所,能够提前民事诉讼主张不当得利之债
第二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 无合法根据,获到不当利益,导致他人损失的,应当将获到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讨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罚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花费。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花费后,有权向无处罚权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31.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获到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动管理花费后,应当予以收缴。
第三问题:无达到侵占罪立案准则,就是达到了报警,警察也不会处置!法理:因为侵占罪是自诉案件,不是公诉案,也就是只是自己去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所以公安机关不会立案侵占罪,是指以违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违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5000元)拒不交还的做法。(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