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受伤之日起如果无超出1年时限,工人本人是能够申请工伤的。 《工伤认定办法》 第四条 工人发生意外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限定被诊断、判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兼顾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议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可,申请时限能够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限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议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议。
第五条 用人单位未在限定的时限内提议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工人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意外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能够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限定提议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