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技术带给我俩新奇与方便的同时,也给我俩带来了困惑与焦虑,有关来电显示”可否构成侵害隐私权的争议,就是一个证明这种冲突情形存在的很好例子。电信公司开办来电显示”业务,能够向被叫方显示主叫方的电话号码,对此情形予以的法律解说是需要被叫方的知情权”。但有人认为,自家的电话号码隶属隐私,电信公司未经其认可把电话号码来电显示”给他人就是在侵犯其隐私权,并因此诉至法院。关注社会现象的专家学者们对此亦有分别见解:有观点认为,隐私权保护与知情权保护应当商洽,法律保护隐私权是有边界的,为保护被叫方免遭侵扰电话,被叫方的知情权应处于优先保护的地位;与之对立的观点则认为,在此种情形中知情权不能对抗隐私权,可否接电话是被叫方的权利,而可否告知电话号码是主叫方的权利,来电显示”有强制交易的色彩,隶属一种侵犯隐私权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