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一吨私盐达不到非法经营罪的量刑标准,除非是构成其他犯罪,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或者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才以非法经营罪立案。以非碘盐充当碘盐或者以工业用盐等非食盐充当食盐进行非法经营,构成非法经营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非法经营食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
(二)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
第四条 以非碘盐充当碘盐或者以工业用盐等非食盐充当食盐进行非法经营,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