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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妻子已经打算协议离婚了,到时在分割财产这块还没达成共识,请问离婚财产分割如何分割?是对半分吗?

帮助5人 2w浏览 匿名 2017-07-31 辽宁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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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全文
    11 2017-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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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割离婚财产是对半分吗?
一般情况下会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则去分割的。如果在办理离婚手续时一方出现了家庭暴力、遗弃家庭成员等严重违法的行为后,受害人也是可以依法索要相应的离婚赔偿费用,在计算和确定离婚赔偿的具体金额时,也是会按照双方的实际情况以及造成的损失来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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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2024年离婚房产分割新规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1、在婚姻缔结之前或存在之中,若有一方决定将某处房产赠与对方,但尚未完成所有权转移手续时,则其有权撤销这份赠与协议。
换言之,只要赠与房产的所有权尚未发生变更,赠与人便可随时撤回赠与。
因此,对于那些有意向赠送房产的人士来说,务必确保在赠与行为实施前已经完成相关的所有权转移手续。
2、当涉及到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的离婚房产分割问题时,如果在婚后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子女购置的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话,那么这应当被视为仅对其自身子女一方的赠与,此种情况下,该不动产应被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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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男子买房买在女方名下路婚后如何分割
[律师回复] 解析:
无论是在房地产证书上仅刻有一方姓名,抑或是共同拥有者的姓名,只要该房产确系由夫妻双方于婚后共同出资(包含贷款在内)所购置的,便应视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对于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男方单独购置房产并将其登记在女方名下的情况,在此期间内取得部分往往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在离婚时需依照共同财产的规定予以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地方财权事权不匹配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事权可被视为政府行使其行政权力并承受相应职责的重要元素。
而财权则代表着政府在资产管理及财政收支方面所具有的权限。
通常情况下,要保证一个政府层面能正常运作,就需实现事权、财权以及财力三者之间的合理配置与平衡。
相较于事权,财权和财力仅作为实现特定事权的手段和工具。
在政府间财政关系中,事权、财权以及财力三大要素相互关联,各类体制的形成皆源于这三者的不同组合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条
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
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
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
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第四条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第五条
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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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分居半年是否自动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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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婚前买房父母掏的首付离婚后如何分割
[律师回复] 解析:
1.当一方的父母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且房屋也已登记在出资方子女的名下,同时该房产的后续还款义务则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话,那么在离婚诉讼中,法院通常会将该房屋判归登记方所有,并由其继续负责偿还剩余的贷款。
而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共同偿还的贷款本息以及由此产生的增值部分,则由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
2.若父母在子女婚后为他们购置房产,那么这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如果在购房过程中有明确的书面协议或其他形式的约定,则应按照约定内容来确定产权归属;
如无任何约定,则可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以依法予以分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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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对半分割怎样还债
夫妻债务对半分割自然应该由双方共同偿还,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离婚的时候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情况下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既然债务都已经对半分割了,各自偿还自己应还的债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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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膝关节半月板二度损伤工伤评级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半月板损伤的工伤鉴定,我们需根据受伤者的日常生活相关的活动能力是否受到限制、短时活动是否受损、长期活动是否受挫,以及其工作时间是否需要显著缩短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同时,也要考虑到社会交往能力是否减弱及膝关节活动功能遭受的严重程度等方面的情况。
在以上各项因素的综合考量下,我们便可对半月板损伤的工伤级别做出合理判断。
以通常情况而言,若半月板损伤仅为1度损伤,那么基本上可以采取保守疗法,且膝关节功能并未受到重大影响,因此,评残等级大约在十级左右。
然而,当半月板损伤严重至需要进行半月板切除手术时,将会对膝关节产生较为显著的影响,此时,评残等级可能会上升至八级或七级。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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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死亡赔偿金如何财产分割?
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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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公司一半工资一半奖金不发怎么起诉
[律师回复] 解析:
当遭遇企业无端拖欠薪酬问题时,可采取以下相应的解决措施:
首先,应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
其次,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
若对仲裁裁决结果仍持异议,则需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如雇佣方存在如下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针对其下达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等命令;
同时,对于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雇主还须支付其差额部分;
若逾期仍未支付,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雇主按照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之间的比例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一)未能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员工加班但未支付相应加班费的;
(四)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未依照相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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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的房子过后买的车位是共同财产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婚后购置之汽车究竟应视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之财物抑或仅为单方享有之私人资产,则需依据相关事实情况作出具体判断。
就此问题而言,具体情况如下:
首先,如该汽车系使用婚后双方所获收入购得,即便其归属权登记在某一方名下,亦可被判定为夫妻共同拥有之财富。
对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之任何财产,原则上应当予以平等分割;
其次,若该汽车系由婚前个人储蓄购买,且归属权登记在购买者本人名下,那么这辆汽车便可以被认定为购买者的个人财产;
最后,若该汽车系由婚前个人储蓄购买,但归属权却登记在配偶名下,那么这辆汽车便可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拥有之财富。
因此,婚前个人财产的属性并不因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而有所改变,夫妻个人财产将始终保持其独立性,不得亦不应对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从而损害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
此外,夫妻之间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之财产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之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若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相对人已知晓该约定,则该债务应由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予以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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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离婚财产怎么分?财产分割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夫妻个人财产不得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男女平等和适当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需要注意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情况,但新婚姻法的精神却是主张婚前个人财产就是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再计入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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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能分配财产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处理继女对继父母财产之继承上,其合法权益能否得以实现,关键在于二者之间有无确立起抚养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定,对于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之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参照并遵循相应条款中所规定的父母与子女关系的内容。
换言之,若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能够建立起牢固的抚养关系,那么他们便如同法律上拟制出来的血亲关系,拥有如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同等的权利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继子女有权继承继父母的财产。
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要想认定继父母子女之间存在养育生活关系,必须满足如下三个基本要素:
(1)当生父母再次步入婚姻殿堂之际,继子女应是未成年人;
(2)在此期间,继父母须承担起继子女所有或部分的抚养费用;
(3)抚养事实需持续相当长的时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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