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关系《劳动合同法》59条
2、劳务派遣公司与派遣员工——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法》58条
3、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法律没有明确相关的关系,但确实双方存在劳动力使用关系,而且还可能存在商
业、服务期等问题在目前法律未明确覆盖情况下,如何覆盖实际中的三方关系?在
实践中通常当事人三方会再签订一个三方协议
二、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58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59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66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劳动合同法58条: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的地位是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59条: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