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因此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探孩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离婚后,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在离婚时对子女抚养问题已有判决的,如果之后一方认为子女与另一方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那么这一方可以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所以说,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如果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建议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