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作为司法工作中确定人身损害赔偿的重要依据,它在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三个赔偿项目上设定了基于城镇和农村的不同赔偿标准。
(一)残疾赔偿金。依据《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二)死亡赔偿金。依据《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三)被扶养人生活费。依据《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综上,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基于受害人的情况,分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两个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基于扶养人(往往也是受害人)的情况,分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两个标准。司法实践中,一般依据受害人和扶养人的户口情况确定人身损害纠纷中是适用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上述即为取消死亡赔偿金的具体内容,谢谢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