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共有以下几个特征:立遗嘱时一定要记得标明遗嘱订立时间,据我国《继承法》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立遗嘱注明日期是遗嘱的法定必备条款。打印遗嘱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仍存在巨大争议,在继承法规定的五种遗嘱形式中并无打印遗嘱。为确保遗嘱效力,万万不要为方便或其他原因而通过电脑打印遗嘱后直接使用。宁可打完后再抄写一遍。能签名一定要签名,在实践中,很多立遗嘱人会以按手印的方式代替签名,此类遗嘱大量的被认定为无效。据《继承法》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在立遗嘱人能够签名书写遗嘱内容的情况下却以按手印的方式来代替签名,极易导致人对遗嘱的真实性产生怀疑,引发继承纠纷夫妻尽量分别订立遗嘱。有些夫妻两人只立一份遗嘱,内容由一人执笔,后双方签字。此类遗嘱由于不执笔亲自书写遗嘱内容,不符合《继承法》规定的自书遗嘱必须亲自书写的要求。若确实需要夫妻双方共同订立遗嘱的,最好请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使未执笔亲自书写遗嘱内容的一方的签字有效,符合代书遗嘱的要求,以确保遗嘱效力。要依法保留特留部分,据《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在实践中立遗嘱时时常会忘记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如未成年子女、年迈无生活来源的父母)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此类遗嘱都会被认定为部分无效。在代书遗嘱中,三类人员不能成为代书遗嘱的代书人或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制作,并亲自叙述,遗嘱的全部内容;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录音开始时,遗嘱人、见证人必须分别说明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所在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等;这些都是录音遗嘱的有效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