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帮您了解到,目前对于数罪并罚附加刑是有相关的规定的:
我国刑法第69条规定: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有人认为,该条的规定,说明在数罪中有一个罪判处附加刑的,或者数罪均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都应继续执行,附加刑不适用数罪并罚原则应分别予以执行。既有主刑又有附加刑时,附加刑和主刑应当罚,不能由主刑吸收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而数个附加刑如何执行问题则没有解决。因此,刑法关于附加刑并罚中有数个附加刑的,应适用我国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并罚。数个附加刑的并罚包括了不同种附加刑的并罚和同种附加刑的并罚,数个不同种附加刑应当并科,对此没有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