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你好,法律保护公有财产不受侵犯,想要问一下职务侵占量刑湖北标准具体是怎样的?有什么要注意?

帮助5人 2.7w浏览 匿名 2017-08-05 黑龙江鹤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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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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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职务侵占罪是指刑法第271条规定的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数额较大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主要如下:
      
    (一)主体要件不同。
      二者虽均为特殊主体,但前罪主体是财物代为保管人;后罪主体则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除外。
      
    (二)危害行为不同。
      前者危害行为是复行为,含非法占为己有及拒不退还二行为要素,其中非法占为己有是指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即侵吞,而不是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的一切行为。后罪危害行为则含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诸多行为类型,如侵吞、窃取、骗取等。
      
    (三)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同。
      前罪行为人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抑或行为人根本就未有任何职务;后罪行为人却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若某公司员工甲在日常生活中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拒不退还,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则只能构成侵占罪。
      
    二、2016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全文
    11 2017-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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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量刑湖北标准具体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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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主体具体都有哪些?
任何已经满16周岁、且故意实施了侵占他人价值较大财产行为的公民都有可能是侵占罪的犯罪主体,由于《刑法》之中明确规定了侵占罪属于告诉才会被处理的刑事案件,故此财物被侵占罪,若是想要实施侵占行为的人被量刑,可以自行向法院提出自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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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具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律师回复] 解析:
普通合伙人享有的权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他们有权执行合伙事务所项或者委托其他人士代为行使该权利;
其次,他们享有了解合伙企业的运营状况以及财务状况的权益;
最后,他们也有分配利润的权利。
然而,作为普通合伙人,其相应的义务也不可忽视,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首先,必须按照约定的条款如期足额地缴付出资;
其次,他们有责任对合伙企业的任何亏损予以完全承受与负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第二十八条
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家暴的类型和具体形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1.身体暴力:
这是一种最为普遍存在的暴力形式,它涵盖了施暴者针对受害者身体各个部分所采取的任何攻击行为。
有高达39%的女性表示她们曾经在伴侣面前受到了身体上或者性的虐待。
2.精神暴力:
这种暴力方式包括了各种侮辱、谩骂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
据统计,有38%的女性声称自己遭遇过精神暴力。
3.性暴力:
此类暴力形式主要包括施暴者对受害者性别特定部位的侵犯,强迫受害者涉及性关系或者强迫他们参与到与他人的性行为中去等等。
此外,性战时的不正当对待也是一种不可忽视的隐性暴力现象。
4.经济控制:
施暴者通过限制或掌控受害者的财产决策权和使用权来实现其控制目的,具体表现为限制或控制受害者使用金钱的时间、方式以及数额,同时也会限制受害者对于物品、住房等资源的使用。
法律依据: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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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一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三十万元的,认定为“数额巨大”。3、有多次侵占职务造成严重情形,或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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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盗窃判刑标准具体是什么
盗窃罪一般判刑标准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湖北盗窃判刑标准具体是什么,若有不明白之处,可以阅读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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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怎么告职务侵占罪?
需要追究侵占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由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公诉请求。职务侵占案件属于公诉类型的刑事案件,若是需要追究此类案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都是需要检察院审查后判断是否提起公诉。如果对怎么告职务侵占罪依旧不清楚的,可以选择继续阅读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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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养殖业能不能占用耕地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在耕地上进行养殖活动能否被允许,需要根据实际状况加以详细评估。
1、首先我们要说,养殖产业确实是可以在耕地上进行的。
只要在操作过程中要确保耕地的耕作层不受破坏,维持良好的耕种条件,并且确认该片土地并非基本农田,作为土地的承包者就有权自由地选择将耕地用于各种养殖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养殖用地归类为农业用地,在上面进行建设,例如修建养殖用房,这并不属于对土地用途的实质性变更。
2、然而,如果耕地已经被划分为基本农田,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养殖活动便无法得到许可。
永久基本农田一旦经过合法划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擅自占用或改变其用途。
对于那些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要建设项目,若选址实在无法避开永久基本农田,且涉及到农用地的转换或土地的征收,那么必须经过国务院的严格审批程序。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第四十二条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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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怎么算侵占他人财产?
拒不归还属于他人的财产就算侵占了他人财产,若这些财产是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得的,且侵占的数额比较大,那么侵占行为涉嫌犯侵占罪。不管侵占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对于财产所有者来说,都可以要求其返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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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2024摩托车上牌新规具体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摩托车上牌新规之详情如下:
首先,欲申办新选购摩托的上车牌证手续者,必须持有购车正票、车辆保险单以及车主本人户口簿(若为农业户口与集体户口,需提交由乡镇政府或单位人保部门开具之户口证明文件)。
其次,所有于三月十日前购置的二轮摩托车,务必于三月十五日前依照原定规定前往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办理牌证手续,逾期则将不再予以受理。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专利申请之前就有的产品是否侵权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如果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出相同类型的产品,采用了同样的工艺流程或完成了制造和使用方面的充分准备工作,而且只是在既有的规模/范畴之内继续进行此类生产活动与使用行为的话,则该行为无法被视为侵害了他人的专利权益。
然而,在涉及到专利侵权纠纷的案件审理过程中,若由于证据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证实在他人提出专利申请之前,涉案企业已经开始生产并销售了相同类型的产品,那么该企业的生产及销售行为便有可能构成对他人专利权益的侵犯。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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