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遗嘱人应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二、提交材料。
申请遗嘱公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或护照等其他身份证明材料
(2)遗嘱拟处分的财产所有权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款证明、股权凭证等)
(3)遗嘱书(草本)
(4)立遗嘱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和相关的婚姻证明(如户口簿、结婚证等)
(5)公证员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受理,发通知单。
公证处认为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将发给受理通知单,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
四、公证人员对遗嘱内容进行审查
公证人员会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对遗嘱涉及的事项、财产进行审查。立遗嘱人应当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六、制作公证书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遗嘱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七、发放公证书
遗嘱公证书由立嘱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