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抚养费、变更探望权方式协议 甲方:(男方) 乙方:(女方)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因感情不和经忠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有其儿子(现年岁),原法院判决随男方生活,现双方自愿增加其对儿子抚养费和对儿子的探望权重新达成如下协议:
1、原法院判决乙方给付双方所生儿子生活费每月160元,现双方自愿协商增加到每月元(其抚养费包括每月生活费、医药费、学费、学杂费等所有费用)。其标准给付至18岁成年时为止。该标准甲乙双方不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以任何理由和以任何方式对此协议书提出异议要求另行增加抚养费。
2、从甲乙双方签订协议之日起,乙方每月有权探望儿子4次,即每周1次,探望方式由儿子自行到乙方,探望时间从每周星期六到每周星期日二天。甲方必须负有协助的义务。
3、甲方不得对乙方的探望权以任何方式进行阻拦,非儿子本人原因,乙方未能亨受到儿子的探望权,则视为甲方违返协议,乙方有权中止支付抚养费。 甲方: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