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持劳动关系人员的二次治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保持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再次治疗,由工伤医疗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一)工伤医疗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二)治疗期间待遇
保持劳动关系的,停止工作接受治疗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
已经退出劳动岗位,领取伤残今天的人员,按原渠道继续领取伤残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