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个人所有。因此,住房公积金立遗嘱是可以的。
但由于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因此,无论受益人有否买房,只要立遗嘱人仍然健在,都不可以将其住房公积金直接提取或是合并至受益人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的规定,立遗嘱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只能把属于自己的部分由受益人继承,否则就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