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法的适用范围增加了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第2条)
2、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提取储备金的规定,储备金主要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第7条)
3、扩大了基金支付范围,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可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的内容。(第11条)
4、调整了工伤认定的范围以及不能认定为工伤的三种情形。(第14条、第16条)
5、增加了对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规定。(第30条)
6、调整或者增加有关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支付渠道的规定,并明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人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第3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