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可以以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存在。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出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出所载内容,并且随时调取查看数据的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订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第四百八十三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