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的杨律师。确定可取得拆迁利益主体的同住人资格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涉及公有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中,对于同住人的界定:为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
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这里的
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他处 房屋的性质仅限
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此外还要考虑三种情况:一是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的问题。一般而言,允许未成年
人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可认 定为帮助性质,除另有约定外,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
利份额。因此,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除非其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 居住权并非基于他人的
帮助而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