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点在哪里(一)监视居住的地点在我国,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二)监视居住的类型1.住处监视居住: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进行。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A.[公安规定]固定住处是指被监视居住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B.[公安规定]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作地市、县内为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便于监视、管理;保证安全。](2)特定重大犯罪也可以在指定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检察院、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A.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B.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二、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是对在自家的监视居住的补充,有时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处,或者该住处不利于开展监视居住,或者被监视居住人需要一定的照顾、看护的情况下,通过指定居所来落实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