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实行政府指导价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一)民事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500-1200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基础服务费2500-3000元,诉讼(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加计算:1万(不含)—10万元(含)部分收费比例为6%-9%;10万-50万元(含)部分为5%-6%;50万-100万元(含)部分为4%-5%;100万—500万元(含)部分为3%-4%;500万元以上部分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二)刑事案件侦查阶段:1500-10000元件;审查起诉阶段:2000-15000元件;审判阶段:2500-25000元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按民事案件标准收费。涉及多个罪名或多个犯罪事实的分别计件收取。(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2500-10000元件。(四)代理以上诉讼案件,也适用计时收费,收费标准为150-3000元小时,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办理法律服务事项花费在旅途的时间,折半计算。(五)法律事务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政府指导价上限5倍以内(含5倍)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