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上述问题的解析如下:房屋的主要构件相互连接、作用的平面或空间构成体,未能通过验收或经核验被认定为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或者由于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买受人享用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和用途的,认定为房屋质量不合格。【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1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更多相关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为您做进一步的解答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