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证申请表;2、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代管人、管理人应提交代管权或管理权资格证明;3、代理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其他代理权资格的证明(含共同共有人的代理),委托行为不在本公证处辖区的,其委托书应经委托行为地的公证处公证;4、县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给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需要变更的,还要提交土地使用权证;5、被拆迁物的产权和使用权证件、现状及登记表;6、补偿、安置协议草稿;7、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三)办理房屋拆迁协议公证注意事项1、房屋产权人已死亡的,应当先办理继承公证,再办理房屋拆迁协议公证。2、属于共有房产的,要注意防止遗漏其他共有人。3、根据规定,房屋拆迁协议应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四)公证处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公证处应出具公证书:1、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主体资格合格;2、协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3、协议的内容真实,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4、办证程序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拒绝公证,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拒绝的理由通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