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撤销案件的决定不服的,您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其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经检察院审查也决定不予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的,您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